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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至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至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海冰预警启动标准

  当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出现严重冰封或者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域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或者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日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发布海冰警报。

4 海洋灾害监测与预警



  对海洋灾害的监测及其信息的传送、接收和分发,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发布,依照国家海洋局制定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海洋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洋灾害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报警。

  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汇总,向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适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海洋灾害的范围和发展趋势,作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迅速传达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及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5.2 应急处置

  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不同灾种的特点,分别采取人员紧急疏散、避让和赤潮灾害的防灾减灾等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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