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6]1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本省对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应对工作。
国家海洋局制定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着眼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快速反应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作用,并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3)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和减轻灾害的原则。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4)密切协作、整合资源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