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赔偿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持听证的审判员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举行听证前3日提出。对听证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应在该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当庭提出。对当庭提出申请回避的,应当庭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听证程序进行。
三 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一)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人员。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
四 听证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赔偿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举行听证前3日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听证时间、地点,允许公民旁听。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后,应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组成人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缺席参加,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前3日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延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