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安庆市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0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安庆市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安庆石化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卫生、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区划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