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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辽源市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意见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辽源市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市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辽源市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辽源市煤矿负责人
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有关要求,针对我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的实际状况,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二)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一)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和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二)产煤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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