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非公有制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出让下限收取。对原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只要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加快用地审批,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全民创业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业氛围。动员一切力量,营造创业文化,培育企业家队伍。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传播创业文化、宣传创业典型、分析创业案例、提供创业信息、开展创业培训,加快创业平台建设。
(二十二)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创办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校园,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服务。加快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发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平台。健全创业联系和帮扶制度,发挥能人创业示范、带动效应。在全市掀起强大、持久的创业高潮。
(二十三)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注册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金自愿申报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等。同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可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
(二十四)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到企业服务1-3年,服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视同在职人员正常晋升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编制、职级、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3年。到企业服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业,也可以在1-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对辞职创业人员,除按规定发给辞职金外,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