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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轮候配租
  区房产局对已登记、公告轮候的申请人,根据其来长就业年限、登记排序和租房地域等条件,采取排序方式配租廉租房。申请人拒绝所配廉租房的,以后不再重新安排。
  第九条 廉租房租金标准按不同地域、层次、面积计算,应低于同类房屋平均市场价。
  第十条 廉租房管理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委托管理合同代收租金和收取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获得配租廉租房资格的申请人,入住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廉租房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每季定期对所管房屋承租人进行情况核查,并记录每次核查情况,同时上报市、区房产局。对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或收回廉租房。
  市、区房产局定期会同有关单位对承租廉租房的农民就业等基本情况进行抽查,对廉租房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和有线电视费等,入住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押金;
  2、廉租房只限经批准的人员使用,并不得将承租的农民廉租房转借、转租和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做仓库、门面、办公等);
  3、应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和设施设备,承租人需自行装饰装修,应征得区房产局和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装修房屋严禁拆改房屋结构;
  4、人为损坏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应负赔偿责任;
  5、不得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承租的廉租房腾退,市、区房产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
  1、连续6个月平均收入超过1200元的;
  2、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个月以上,且未重新就业的;
  3、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5、在承租住房内违反计划生育的;
  6、不按合同约定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2个月以上的;
  7、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三条 连续6个月月平均收入超过1200元的,自第7个月起的3个月内应腾退住房,如暂时有困难不能按规定时间腾退的,应按市场价租金缴纳房租,且租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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