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5]071号)
各有关单位:
长房政发[2004]089号文件《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5年9月27日
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住房条件,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对农民进城在本市城区就业时提供以较低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农民廉租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对廉租房承租资格进行审查,对辖区内的廉租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廉租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承租本市廉租房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五区外的进城就业农民;
2、被本市用工单位录用,并签有劳动合同;
3、月平均收入1200元以下;
4、在本市市区无自有房屋。
第六条 申请登记
承租廉租房必须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以下资料到用工单位所在区房产局进行申请登记。
1、《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
4、婚育证明,本市区暂住证;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提供的外出就业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审核公示
区房产局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符合条件的,区房产局报市房产局核定后,下发《农民就业廉租住房租赁通知书》,办理相关轮候或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