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据当地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公墓发展总体规划,把好经营性公墓的申报审核关和公益性墓地的审批、监管关。经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按有关规定,持省民政厅的批复,到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严禁以租代征。
已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仍未动工兴建的,由省民政厅收回批准文件,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以罚款代替火化。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人员政治、业务培训,妥善解决他们的编制及待遇问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在依法查处各种殡葬违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切忌简单粗暴。严禁以罚款代替火化,严禁向丧户收取火化保证金。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对此类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直接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殡葬市场秩序。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殡葬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的行为,维护良好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得擅自进行遗体火化、经营性遗体运输服务;殡仪馆要严格火化手续,认真查验死亡证明;公墓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提供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殡仪馆的各项殡仪收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对可选择的殡仪服务项目,要坚持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求群众接受。各种殡葬收费要公开上墙,严禁乱收费,对农民火化要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为广大群众提供文明、节俭、方便、优质、高效的殡仪服务,树立殡葬行业的良好形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既要监管和规范有关殡葬改革的各种行为,又要保护和优化殡葬改革工作环境,以促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和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