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建[1999]房字第155号)
现将建设部建住房[1999]72号文《关于
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领导。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是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房屋产权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的规章、规范和文件,建立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切实做好房屋产权平面图测绘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及时调处房屋建筑面积纠纷。当前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买卖活动中,突出存在着建筑面积争议的问题。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建立调处房屋建筑面积纠纷规章和制度。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受理争议当事人有关建筑面积鉴定的申请,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求有资质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公正地测量房屋建筑面积,出具勘测报告书,及时化解矛盾。
三、强化房屋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管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 例》的规定,对从事房屋面积测量的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各地应将现有的房屋面积测量队转换为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房地产测量事务所。事务所是企业法人单位,须取得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资质证》后,才能承担房屋面积测量业务。各地要制止没有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从事房屋面积测量业务活动,对其出具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四、要提高房屋面积测量队伍素质,改善服务质量。房地产测量事务所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其从业人员应经过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测量及制图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并持有专业培训证书上岗。事务所要建立规章制度,合理收费,实行社会公开承诺制,以廉洁、高效、优质的服务,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