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7日)废止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府〔2005〕197号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与申报工作;
(四)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的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六)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
(七)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