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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


  (十七)改制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用地转让地总价款的分配:扣除改制时核定的土地用途价格、各项税费和留足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后的50%返还给企事业单位。

  (十八)对退城进郊(区)企业原土地资产的处置,市委、市政府已有明确意见的,以意见形成时的区片市场均价为基数,按照已确定的分成比例予以补偿。对实际成交价高于当时区片市场均价的增值部分,作为政府收益上交市财政局。

  (十九)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帐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规定的预算执行。

  (二十)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后10%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区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切实规范用地行为,严格土地市场管理

  (二十一)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制企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用地未经公开出让进行经营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严禁利用划拨土地采取联营联建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出让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十二)经过公开出让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定后,竞得人不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出让人取消其竞得资格,不予退还保证金。原竞得人两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经营性用地竞买。

  (二十三)经过公开出让取得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已经动工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的,不允许转让。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没有动工的,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款。

  (二十四)经过公开出让取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后,开发企业要求转让且符合转让条件的,必须交由交易中心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公开招拍挂,地价增值部分的50%上缴市财政。

  (二十五)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包括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培训中心用地,电力、通信用地,非财政投资的医院、学校、文化、体育、传媒等用地,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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