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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八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1)对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的顺序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近亲属为多人,已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时,可选择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应告知所有共同诉讼人享有的权利和选出诉讼代表人,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资格的人,部分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应出具书面意见或由法院记录在案。

  (2)对于与己死亡被害人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受被害人扶养的、非被害人近亲属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允许。

  三、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的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但是,人民法院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时,应注意:

  1、对于在逃嫌疑人的赔偿问题。由于其在逃,刑事责任无法确定,不能采取缺席判决的方法,确定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故不应将在逃嫌疑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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