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高法发[2006]7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省法院于2005年6月8日至9日在榆林市召开了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在广东佛山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总结了全省法院三年来的刑事审判工作,安排部署了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并研究讨论了《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指导意见》,达成了共识,形成一致意见。但因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故对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形成的《审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指导意见》暂不印发。现将《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不完全等同于纯民事诉讼,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因而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就不能完全按民事诉讼对待,应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法律无相关规定时,可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即
刑法、刑诉讼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有专门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对其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二者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专门规定。适用民法、民诉法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
民法通则与其他民事单行法规及其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现主要适用2004年5月1日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在程序上,一般要适用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与刑事诉讼程序同步。但遇需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先行给付、财产保全等问题时,应当适用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