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省扭亏增盈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为各市(地)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人员。奖励资金投入方式为无偿拨款,奖励资金每年按不高于当年省扭亏增盈资金总额度的10%控制使用(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范围为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体包括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第七条 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的投入方式按照核准的企业当年扭亏增盈贷款额给予不超过一年利息的补贴。贴息资金每年按不低于当年省扭亏增盈资金总额度的90%控制使用。

  第八条 申请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和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

  (三)企业管理基础较好,扭亏增盈措施有力且切实可行,企业当年可实现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

  第九条 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优先安排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

  (一)对全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扭亏增盈任务较重的行业。

  (二)当年可减亏5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减亏1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和减亏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

  (三)承担全省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项目特别是“六大基地”建设等重点项目的企业,以及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可当年扭亏为盈的企业。

  (四)关系到国计民生且扭亏有望的政策性亏损企业。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程序为:企业按照地域划分原则向所在市(地)经委、财政局申报,由市(地)经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