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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鼓励土地流转,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规模经营、集中连片在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市财政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应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五)继续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标准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对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8.5%给予扶持。
  二、加快都市型农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六)积极培育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对经市确认的有标准化技术规程、有注册商标、产业特色鲜明、核心基地集中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种植业基地,其基础设施(基地内道路、渠道、绿化等)和其他农业栽培设施建设,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给予10%以内的资金补助;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并经市确认的规模养殖的畜牧小区(基地)(奶牛常年存栏在5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在1万头以上,家禽年存栏在3万只〈羽〉以上,羊存栏在1000头以上等),其畜禽栏舍放养场地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投入,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给予10%以内的补助(已有沼气池建设补助的应予以剔除)。
  (七)扶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对经市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经检查验收后,投资在5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投资在50万元以上、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扶持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市财政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审定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等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向中央和省申报的改造项目,予以重点辅导和支持。
  (九)扶持和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市财政对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内部运作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南湖绿舟、秀洲兴港2个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绿化等,下同)建设,市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款,下同)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经市确认的非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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