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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市区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0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地方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按照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逐步实现财政支农投入“三个高于”,以及确保财政预算内支农资金法定增长、确保每一年财政支农资金增量高于上年,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制度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型财政支农机制的要求,自2006年起,市级财政建立市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包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方面),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综合能力
  (一)继续稳定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大户、不到20亩的杂交水稻制种农户,以及经工商登记、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专业合作社内的种粮社员,按全年水稻、油菜实际种植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5元的直接补贴。同时,对以上补贴对象按实际种植分区域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由市推荐、省确定)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2.5元的良种补贴。
  (二)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晚稻谷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订单”。对订单合同内的粮食,给予一定的政府价外补贴;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订单”预付一定的预购定金;预购定金由农发行贷款提供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订单粮食的价外补贴和预购定金贴息所需资金,按“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
  (三)进一步搞好粮食流通,加快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和市场建设。对新建或改善粮食物流节点设施、运输设施、配套建设物流信息和检测体系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粮食批发市场改善设施等,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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