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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技术问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制发机关自行纠正。
  通知自行纠正的,制发机关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备审的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发机关应当认真答复和办理。
  第十九条 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届满一年,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不相适应的;
  (三)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
  依照上述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清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计报告、备案审查情况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并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在15天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同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上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
  (五)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提供给公众免费查阅的。
  (六)接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行纠正通知后,在30日内不自行纠正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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