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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普查人员的抽调。各县市区必须根据农业普查工作的需要,抽调和聘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优秀人员到当地政府普查机构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并保证所抽调人员在本单位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请的人员由所聘请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在普查结束前,不得调动普查人员从事普查以外的工作。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人员中选调,经系统培训后方可从事普查工作。
  (三)普查的组织形式。以块为主,各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农民生活质量情况等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普查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并确保资金到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和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也要相应地安排所需普查经费。
  五、普查的工作责任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农业普查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奖励。各级普查机构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都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违反普查办法及《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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