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成都市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5.因第三者方造成伤害而发生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6.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报销比例。凡是参加了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50%由家长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规定分级距支付报销: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80%
4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
在每一学年度内,每名中小学生、婴幼儿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8万元。
(三)结算报销。
1.医药费用的结算报销坚持简便、就地、快捷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医院结算方式。
2.各区(市)县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报销模式进行结算,省、市级医院应建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窗口。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时,须出示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医疗证和患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后,在入院证上加盖“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印章,出院时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审核,先行垫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定期将结算资料报医院所在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将初审后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资料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复核,经复核确认后,由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划款到区(市)县互助金支出专户,再由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拨付到医疗机构。
在省、市级医院未建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窗口之前,可暂由患儿家长持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到住院医院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3.市与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的结算,也可以采取预拨款形式,月末、季末、年终一并清算结账。
4.患者因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患者个人先垫支,出院后持参加互助医疗凭证和抢救证明、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回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所在地,经区(市)县与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逐级审核确认后,由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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