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镇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的,经认定,可以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可以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社〔2004〕94号)的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扶持政策。
4、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用城镇退役士兵后,应按规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
5、加快就业信息化建设,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建立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及用人单位提供及时、便捷、详尽的就业用工信息服务,积极开发网上招聘系统,打造“双向选择”的信息平台。要通过开展就业与创业信息收集、集中提供就业岗位与创业项目以及组织退役士兵招聘洽谈会等活动,为城镇退役士兵谋业、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素质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规划。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加大培训的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提高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培训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合格者要及时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服务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含入伍前已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也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五、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