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办〔2005〕12号 2005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5〕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开就业渠道,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当地的就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政策指导,根据当地的用人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就业规划,完善需求预测分析、收集用人单位需求、建立多渠道就业模式、鼓励自主创业等措施,努力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凡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率。
二、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工作
1、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就业和创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以及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费保管档案2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城镇退役士兵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提供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就业指导服务,免费在我省各级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信息网站上登载求职信息。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按照《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南银发〔2003〕78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04〕95号)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地方同级财政贴息,并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