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后,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移交;产品、科研档案按国家档案局、经济体制改革委、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发的《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执行;干部档案按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执行,企业用工制度转变后的职工档案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处置;企业党群、行政、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档案,按《武汉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档案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档〔2003〕46号)规定执行,其他没有规定的由交接双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处理。缺乏必要档案保管条件的国有改制企业,可与市或区档案馆联系,由市或区档案馆提供档案寄存服务;需要代管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接收单位代管并签订代管合同。移交、寄存、代管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目录清晰,并按档案资料交接凭证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四、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企业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转变2大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其中,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转变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综合性文件材料,企业资产文件材料,房地产文件材料,财务文件材料,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职工身份转变相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学位、学绩、专技职务评聘材料,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政治面貌材料,曾受奖励、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代表、聘录用、转干、转业、待遇、退离休退职材料,转换国有身份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等材料,其它参考材料。
五、进一步规范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收集、利用和转递工作。职工档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有改制企业对职工档案特别是与职工身份转变相关的文件材料要及时收集、鉴别,保证其真实、完整。查阅和借用职工档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严禁圈划、抽取、撤换档案,防止损毁、丢失、涂改和伪造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职工与所在改制国有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又与企业签订新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档案仍然由其所在企业保管;职工与所在改制国有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另谋职业的,在规定时间内,由国有改制企业将其档案或转入其所在新的工作单位,或转入市、区劳动力市场代管。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