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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二)申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补助,须提交与企业建立利益联结的农户清单(包括姓名、家庭人口、占地面积、种养品种等,应经所在村或社签署证明)、自有基地的有关占地协议以及所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三)申报原料基地建设补助,须提交项目占地的有关协议、项目规划设计图、所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四)申报贷款利息补助,须提交项目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支付贷款利息的凭证等。
  (五)申报开展精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补助,须提交有关精深加工设备购置清单、产品优质证明以及产品市场销售前景分析等。
  (六)申报促进农业合作与交流补助,须提交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协议、合作与交流的实施情况以及开展合作与交流的财务支付凭证等。
  (七)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协议等;
  (八)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补助,须提交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认证文件等。
  (九)申报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须提交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等。
  第十四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质量经济效益评价补助经费为各项目补助额度的3-5%,主要用于补助建立评价项目和对照项目分析系统,由评价部门负责安排使用。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维护、重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建设以及管理认定等有关工作经费控制在年度项目预算总额的3%以内。
  第十六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分期拨付,项目立项批复后拨付40%,项目建设中期拨付40%,建设完工期拨付20%。
  第十七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要按合同约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运行管理监测

  第十八条 我局立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应加入重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对符合我局基本要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可申请加入。
  第十九条 对加入重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做好运行监测评价,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动态监测实行一年一次是监测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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