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5%以上。
(六)项目技术含量。申报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七)项目示范带动性。项目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庆市“十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环保政策以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纳入我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支持对象:一是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有机食品,可以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的形成;二是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三是有优势、有特色、有市场、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四、项目补助
第十二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方面:
(一)贷款利息补助;
(二)原料基地建设补助;
(三)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补助;
(四)企业对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补助;
(五)优质农产品展示、农业合作与交流补助;
(六)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
(七)实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补助;
(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九)质量经济效益评价补助;
(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维护、重庆市农业局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建设以及管理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申报补助内容不同,应提交不同材料:
(一)申报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须提交有关科技立项证明、研发产品或技术的可行性论证以及产品或技术的市场前景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