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农业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六条 局专家评审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组成人员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产业的专家,专家小组人数一般为5-9人,经审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局专家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审定项目年度投资方向和投资预算;召开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审定项目质量经济效益评价结果、命名名单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结果等。
  第七条 各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实行企业申报、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以及我局审批。市级有关企业可直接向我局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合同执行期间,由局经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产业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管理工作。合同执行单位[包括项目企业和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报送项目运行情况,合同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县(市)农经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提交项目质量效益评价报告,2个月内,局经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申报

  第十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要重点扶持有优势有特色、符合区域产业和农产品区规划布局的项目,重点扶持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和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重点扶持按照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生产的项目,重点扶持外向型经济项目。
  第十一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5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三)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3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占项目总投入资金的30%以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