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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实行“一门式”全程代理服务的实施办法

  (二)全程代理:受理人员将申报材料及时送交劳动保障、地税机关承办部门,并由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在《全程代理服务受理单》上写明受理日期并签名,办理过程中受理人员负责协调、催办委托代办件。申办事项办理完毕后,由受理人员及时通知企业到全程代理服务窗口取回办理结果。
  四、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的操作程序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承办部门收到《全程代理服务受理单》和申报材料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的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认真填写《企业认定工作内部核查审批表》,并于每月底前将《企业认定工作内部核查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证明的核发工作,并在取得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后,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上注明“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西站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全程代理服务;在燕山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由房山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全程代理服务。
  (二)各区县地税局、地税分局承办部门要指定专门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接到《全程代理服务受理单》和相关材料后,交有关部门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后交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及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的受理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由承办人员直接通知企业(委托人)。
  本区县局、分局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所得税科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五、对“一门式”全程代理服务工作的要求
  (一)“一门式”全程代理服务需要各部门协同办公,部门之间的合作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全程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效果。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做到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到位,并应选派业务熟练、服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二)各受理窗口应将受理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咨询投诉电话、政策依据等公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并通过企业反馈、定期检查等多种形式,考核各环节的工作情况,促进“一门式”全程服务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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