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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收益补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收益补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64号 2005年12月29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5〕140号)规定,经对市局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清理,现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补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6〕266号)第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同于联营、股份制企业,出资方从其获取的投资收益不补因地区税率差而少交的所得税款”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24号)第三条第二款“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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