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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96号 2005年11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129号令),自2005年6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从总体上看,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施顺利,效果很好。但是,也存在执法证件种类繁多和“证出多门”现象。一方面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的贯彻执行,也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难辨证件效力,无所适从,从而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两证”工作的管理,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两证”在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的作用及权威,现就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坚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心组织、严肃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加大对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强化广大群众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两证”使用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两证”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作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的重要举措,认真实施。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不持上述“两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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