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

  第六条 工作站应当采用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办法。
  (一)项目申报。工作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申请招收项目博士后报批表》,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通过后分别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广东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人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由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工作站对被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由工作站通知博士后所在的流动站设站单位。
  (四)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研究项目指导小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留学国领事馆推荐信。
  (五)工作站对候选人考核并组织体检,择优录用。
  (六)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流动站设站单位。
  (七)工作站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流动站设站单位为被录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工作站报到。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流动站应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研究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工作站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其签定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企业按规定管理。非公有制企业设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行政关系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设站企业所在镇区的人才服务站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三)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在站档案。每半年,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