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
(东府〔2005〕71号 2005年5月12日)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并规范我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东莞建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暂行办法所称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第三条 东莞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助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督促检查工作站管理工作;
(三)协助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管、检查、考核以及职称评定;
(四)协助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本市“人才和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资助;
(五)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站企业职责:
(一)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二)管理和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问题;
(三)组建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
(四)组织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的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审核;
(五)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导师指导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六)拟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划;
(七)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八)按规定的标准,解决在站博士后的住房问题;
(九)安排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托、入学等。
第五条 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非在职人员,均可申请进东莞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