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省政府[2003]69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的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领导和协调当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对地质灾害的抢险和救灾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救助工作;发改委按照政府的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计划审批,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建设生态市(县、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综合考虑地质灾害防治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地质灾害的破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补充、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审批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用地条件;建设部门要依法强化工程勘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交通干线特别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境内沿江沿河及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及附属设施的监控和防御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山区泥石流等因水土流失而引发地质灾害地段的植被保护和林地征用管理,并指导和督促林地权属单位制定生物治理方案,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教育部门要负责中小学校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监督工作;中小企业局按照政府的部署,负责指导本部门内的企业编制因生产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按照预案指导、监督防灾抢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灾区的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气象部门在制定气象发展规划中应包含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内容,做好强降雨事件预报服务工作,与国土、广电部门合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警报,地质灾害发生时提供抢险现场的气象服务;环保部门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中,应包含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在抢险救灾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可能发生的环境二次污染;地震部门承担重大工程地震灾害评价管理,参与重大地质灾害的综合论证,提供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