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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审计评价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以审计事实为依据,审计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二)准确性原则。事实表述准确,问题定性准确,责任界定准确。
  (三)重要性原则。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并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选择评价的重点。
  (四)谨慎性原则。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不评价。
  第五条 审计评价内容
  (一)对任期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对任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进行评价。
  (二)对重大问题事项及其相关责任的评价。
  第六条 审计评价指标
  (一)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指标
  1、对审计事项真实性评价,可分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真实。
  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正确,帐实相符,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没有差额,或者差额很小,债权债务帐务处理清晰。
  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情况。
  基本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正确,有关数据虽然不符,但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差额没有达到审计机关确定的重要性程度,债权债务帐务处理清晰。
  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
  不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错误,有关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额较大,债权债务帐务处理混乱。
  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务收支情况。
  2、对审计事项合法性评价,可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但有一定的违纪行为、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三个等次。
  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或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以内的,可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并应当揭示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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