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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4.建立防疫责任追究制。自治区统一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责任制,按照“逐级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将疫情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将免疫任务承包到人。发生重大疫情造成疫情扩散和未完成免疫任务要求的,根据所造成的疫情的严重程度,对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追究其应负的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建立疫情监控及信息网络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疫情信息透明、共享,实行疫情信息及时、准确、快速的网络传输。按快报、旬报、月报、年报要求的时限报告疫情及相关信息。利用现有疫情监测平台,实现国家、自治区、地(州)、县(市)四级动物疫情网络传输。
  6.加强改制后的国营农牧场等单位的动物防疫工作。由于体制改革等原因,部分国营农牧场原有动物防疫体系解体,动物防疫工作减弱或中断。这些地方的动物防疫,按属地管理原则,归所在地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管理。
  (五)增加投入,保障规划实施
  1.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经济性、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卫生事业,其投入主体是各级政府。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承担县级以上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依照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作为开展业务经费。调整现行投入政策,投入重点向基层倾斜,区内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乡镇以下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县级以上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配置主要由国家项目承担。
  2.畜牧业生产中防疫开支是正常的生产成本,防疫投入的主体是畜牧业生产者,特别是实行国家强制免疫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生产成本。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民风,鼓励农牧民增加防疫支出,积极缴纳防疫费,保障防疫工作的正常运转。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收取的检疫费、消毒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用于动物防疫的财政预算,全额返还动物防疫机构。
  4.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养殖业商业保险的计划,注入资金,对养殖业商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养殖业商业保险,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开展重大疫病等有关畜牧业的商业保险,督促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对发生重大疫情的农牧民或单位予以赔付。
  5.农区要进一步加大养殖小区建设,牧区要大力推行舍饲圈养,城郊要实行规模化养殖,大力变革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从生产源头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六)加强动物防疫法规建设
  1.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完善配套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动物卫生监督员、检疫员管理规范”、“动物防疫员工作规范”、“兽医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管理规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规范”等。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遵照《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国家赋予检疫、监督工作职责,文明执法,坚决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以及经营、运输染疫畜及病害畜产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实行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模式,从环境控制、生产源头、流通领域等方面控制疫病传播,维护国家和养殖户的利益。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严禁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坚决查处不履行职责或乱出证、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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