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级设立:在自治区畜牧厅内设兽医局(副厅级);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2)地区级设立:畜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州、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
(3)县市级设立:畜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市)畜牧兽医站。
(4)乡镇级:乡镇畜牧兽医站挂牌动物防疫检疫站,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
3.依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要做好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岗前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官方兽医后备队伍。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满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基层防疫网络建设
1.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其职能逐步由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向动物防疫执法转移,经营性技术服务要全面推向社会。主要履行动物检疫执法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两大职责。具体实施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市场监管以及动物疫情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并负责区域村级防疫体系的管理。
2.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实行“三权归县”,条块结合,双重管理。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日常行政管理,形成指挥灵活,反应快捷,相对垂直的管理体系。
3.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由人事编制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编人员中,坚决清退非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三年内通过兽医体制改革逐步分流解决。
4.建立村级动物防疫网络体系。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既是农牧民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队伍,又是建立执业兽医制度的基础,在乡镇兽医站管理下具体实施区域内牲畜免疫注射、免疫标识佩带、疫情报告、免疫档案和牲畜流动台帐建立、出栏牲畜报检以及初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等工作。村级防疫员要有计划进行培训,通过实践和考核获得执业兽医资格。
5.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村聘乡管制度,由村民委员会面向社会,择优招聘。经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考核后,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动物防疫员”上岗证上岗从业。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工作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
6.村级动物防疫员一般按自然村设置。牲畜存栏农区超过2000头只、牧区超过3000头只设置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牲畜数量较多的村,可按防疫工作需要增设。牲畜数量较少的村,可跨村设置。
7.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通过实施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获得的劳动报酬,防疫、诊疗、免疫标识佩带等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动物防疫员行使强制免疫,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8.国营农牧场、大型养殖场可自行组织动物防疫工作,其内设动物防疫员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积极鼓励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社会力量兴办兽医院、门诊,提高动物防疫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加强防疫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