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强化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同时挂牌动物防疫检疫站,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全区乡(镇)畜牧兽医站总体上不新增编制,所需编制在地区(州、市)范围内调剂解决。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由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只负责其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其职能逐步由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向动物防疫、执法监督及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转移,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乡(镇)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网络的管理;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其现有的经营性技术服务逐步推向市场。
(八)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测工作和能力建设。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产品防检疫工作由畜牧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授权并委托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国有农牧场、大型养殖企业可自行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其内设兽医、动物防疫员须经县(市)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由属地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鼓励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兽医院、兽医门诊,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九)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十)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现经营性兽医技术服务市场化,将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经营性兽医诊疗和动物保健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根据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方可从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并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的编制员额及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原则进行核定,保证工作需要。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的非专业人员要通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分流清退。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