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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76号 2005年11月8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市局审批;市局机关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总局审批。经总局(市局)审批后,纳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据北京市地方政策实行统一管理。
  二、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国税系统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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