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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永政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财政部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综字〔1989〕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除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有偿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认真开展土地出让金清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和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土地出让金清欠工作。对受让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应责令其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对延期付款已超过六个月,在这次清欠时仍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土地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严肃查处土地收益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挪用土地出让金,违规减免,越权或者不按规定审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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