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的工作变动和职务变动,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并考察,送市委组织部备案,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任免。
(五)派驻(出)机构的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送市委组织部备案,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任免。
(六)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在派驻(出)机构之间交流任职,分步实施。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单位产生。
(七)派驻(出)机构干部与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八)对担任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时间较长且表现优秀的,推荐提拔重用。
(九)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交流、培训、职位轮换(轮岗)、竞争上岗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单位确定。
(十)对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实施,评先指标单列。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考核,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常委会决定。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向驻在单位反馈。
四、派驻(出)机构人员的党(团)关系、档案管理
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单位管理,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 监察室主任交流任职后,其党组织关系随同转入交流任职单位。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按现行规定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派驻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警衔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单位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后勤保障
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由驻在单位负责管理。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在派驻(出)机构之间交流任职后,其工资福利关系不转入任职单位。驻在单位必须按规定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费用和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办案补贴与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