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出)机构在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单位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含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驻(出)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组织协调。
(二)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按提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先后在党组(党委)中排名。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三)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是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组成部分。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出) 机构的业务工作和自身建设实行年度目标管理。
三、派驻(出)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出)机构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其人员编制仍在各部门编制总额内单列,人员编制配备按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对只派驻纪检组或监察室的,其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均视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二)派驻(出)机构人员编制5人以上的,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监察室副主任各1名;人员编制在4名以内的,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比例的纪检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