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加快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项目法人招标,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对已经建成、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投资调控,强化投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依法监督和调控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严格执行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二)改进投资调控方式。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部门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投资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库,引导全社会投资。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