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同时要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是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州 、市 (县、行委)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
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自查自纠为主,州级督导检查为辅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2006年2月)。
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规范阶段 (2006年2月上旬一2007年9月底)。
主要工作是对本地区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国土资源系统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对无证、证照不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要从2006年2月起全面落实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内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2006年6月底前组织并完成联合执法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到2006年年底前,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或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