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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
(兴署字〔2007〕7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我盟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规划原则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抓住国家“十一五”期间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为我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交通基础保障,经盟行署研究决定,现就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盟行署负责筹集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对于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二、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资金除国家、自治区补助外,其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的旗县市筹集解决。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
  三、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用地的征用和调剂工作由涉及苏木乡镇政府负责。为节约用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尽可能利用旧路进行改造。农村客运站工程要由各旗县市政府办理征拆及土地征用手续,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无偿提供建设用地。
  四、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旗县市、苏木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并作为投资。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原貌并采取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五、各旗县市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般性预算收入的0.5-1.0%资金,专项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并认真做好出资、出力、出地的组织协调,加快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盟和旗县市要分别从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苏木乡镇政府要积极动员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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