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当年不敷使用时,在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及《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向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成立的有关证件等,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经申请批准后的30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持经办机构核发的变更或注销证件到地税征收机关结清应缴费款、滞纳金、罚款、缴销有关证件后,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