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 市本级和县(市)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