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防疫检疫到位,按照执法主体在县(市、区),工作在镇(乡、街道)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由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对镇(乡、街道)实行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制度。各地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检疫任务需要,在镇(乡、街道)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或派驻工作人员,承担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工作,并按照乡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要求,依法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的组织工作。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实行镇(乡、街道)动物防疫管理和检疫专管员制度,由上级主管机关和当地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块为主,其编制列入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由各地按照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确定。
二、严格要求,加强畜牧兽医专业队伍建设
(一)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的录用。严格把好人员的入口关。新组建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录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配足配强人员力量。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可从现有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中选调,乡镇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可优先从现乡镇畜牧兽医站在职在编人员中录用,不足部分逐年在畜牧兽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具体录用条件和办法(程序)由县(市、区)确定。
(二)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续聘。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办法,切实加强管理。
三、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力量
(一)稳妥推进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改革。
1.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原承担的动物疫病诊疗服务职责,原则上应与新组建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分离,整体转为企业;也可根据当前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形势,暂由镇(乡、街道)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待条件基本成熟后转为企业,以稳定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原从事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的实体,要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机构、财产上彻底分离,并抓紧改制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由县(市、区)确定。
2.镇(乡、街道)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转为企业后,其受委托承担的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政府对其补助的各项费用可保持不变;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承担的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工作量给予合理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