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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停止审批关闭煤矿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批复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停止审批关闭煤矿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批复
(兴署字〔2006〕2号)


盟公安局:

  你局《关于停止审批煤矿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请示》(兴公办〔2005〕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盟、旗县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精神,立即停止供应责令关闭煤矿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做好收缴剩余火工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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