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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在积极向省争取资金扶持的同时,市、县(区)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每年经过市综合验收评比、成绩突出的前20个康居示范村所在的乡(镇)予以奖励。市财政给予每个乡(镇)10万元创建奖励,县(区)财政按照1:2配套奖励,给予每个乡(镇)20万元创建奖励。奖励资金要全额用于康居示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到规划的集中居住点建房、购房。对到集中居住点或康居示范村新建房屋的,其土地使用费、批建费以及各类建设工程(含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筑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及的有关规费和行政性收费,有关收费部门一律予以免除。
  (五)新入住集中居住点的农户,应在一定时间内拆除原住房及其附着物,退出原宅基地,经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六)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农业开发、交通、教育、文化(广电)、卫生、计生、供电、电信、网络公司等部门都要积极向上争取省补资金,用于扶持集中居住点和康居示范村的配套建设。
  七、组织领导
  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是我市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力量,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田洪同志任组长,王庚绪、苏耀西、赵建军同志任副组长。市农工办、财政、规划、建设、城管、交通、教育、文化(广电)、卫生、计生、农业、水利、林业、农业开发、环保、供电、电信、网络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王庚绪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扶贫办马培荣同志、市建设局吴克文同志、市规划局邰学东同志为副主任。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县(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八、市、县(区)部门及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
  市、县(区)农工办:负责创建工作的牵头协调、综合计划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集中居住点布局、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和技术指导;负责办理相关规划的审批工作。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创建计划的审查;负责集中居住点布局、建设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指导、督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做好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牵头组织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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