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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以及紧急行政指令性物资的装卸、运输、保管任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活动。

第四章 规费征收、信息统计与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或代征港口各项行政规费。

  港口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港口各项行政规费。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市港口主管部门应保守港口经营人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泰州港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港口作业规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港口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和演练,保障预案的实施。

  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港口设施服务的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按交通部颁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应编制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事故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港口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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