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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等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条 在泰州港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下同),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委、规划、国土、水利、环保、海事、航道、消防、渔政等部门意见后报请省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通部审批。

  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港口主管部门批准。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八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港口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参与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

  第九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港口工程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和检查。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市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市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明确的权限组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安全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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